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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艺术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19-11-29 14:40:30

山东省烟台艺术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和谐安全文明校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校园治安秩序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不得非法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手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条 未经批准,校园内严禁设摊。

第二章 教学大楼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 创建文明整洁环境

(一)不在教学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在教学场所和宿舍等场所内用餐,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丢弃垃圾。

(二)保持教学大楼墙面整洁、美观,不乱涂、乱刻、乱画。严禁张贴广告或破坏墙面及环境卫生。

(三)文明使用厕所,严禁将杂物倒入厕所便池及水池内。

(四)教学大楼内严禁娱乐性集会。

第十条 保障公共安全

(一)教学大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等各种车辆,车辆停放到学校指定位置。

(二)保持教学大楼大门、大厅、楼道等安全通道畅通。

(三)人离开教室、练功厅、琴房等场所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四)消防设施周围严禁堆放物品,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五)严禁移动和破坏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标志,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大楼的供水、供电开关。

第三章 运动场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校运动场是我校学生德智体教育场所之一,未经允许,外单位人员不准在学运动场所举办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外单位借用运动场、排演厅等,在不影响教学和师生员工锻炼的情况下,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邀请外单位来我校举办比赛活动,须经校领导批准,并到学校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使用运动场的单位,均须落实安全措施,尤其是大型活动,一定要有足够的纠察力量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切实做到“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第十五条 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因此而发生危害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影响学院治安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追查举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四章 食堂就餐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就餐者应按就餐时间,自觉排队,遵守秩序。

第十七条 就餐者应爱护桌椅、餐具等食堂的公共财物,对人为造成的公物损坏,应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 就餐者用餐完毕应自觉将盘、筷、碗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九条 就餐者应文明就餐,不得在餐厅嬉戏打闹,大声喧哗。

第二十条 注意节约粮食、节约用水,提倡勤俭节约。

第二十一条 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对菜肴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食堂管理人反映。

第二十二条 餐厅内不得张贴各类海报、广告。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五章 校园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顶棚、墙壁、暖气片无灰尘、无破损、无污迹。

第二十四条 门窗、玻璃无灰尘、无污迹、无破损。窗台干净无杂物。

第二十五条 课桌椅无损坏、排列整齐,书籍文具摆放整洁。

第二十六条 讲台、电视柜无灰尘、无破损、整洁无杂物。

第二十七条 黑板干净、无乱写无乱画,框内无粉笔末。

第二十八条 日光灯、电风扇无灰尘,无破损,无乱挂。

第二十九条 地面、地角线、墙角无污迹,无杂物、无垃圾。

第三十条 卫生工具:拖把、条帚、铁撮摆放整齐、洁净。

第三十一条 责任:值日表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十二条 走廊、楼梯、扶手无污迹,无垃圾,无灰尘。

第三十三条 厕所地面、便池清洁、无异味,门窗整洁。

第三十四条 垃圾桶:桶外干净无污物,清运及时彻底。

第三十五条 甬道、草坪、花坛内无杂草、枯叶,无垃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生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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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和完善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习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指挥体系,进一步提高应对安全事件的能力,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实践教学顺利进行。

(三)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尽一切努力把人身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反应

第三条 舞蹈课程类大课事故预案

(一)舞蹈课程类大课中,学生遇受伤情况:

应及时送到校医务室处理。伤情较重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特别紧急时,教师可直接拨打120急救。

(二)学生在扭伤、挫伤等情况下,学生受伤部位出现红肿:

应先到水龙头用凉水冲洗,冷敷。受伤学生有肿痛的情况下,任课教师立即送校医务室处理。伤情较重或情况紧急时任课教师应直接拨打120急救,并通知班主任老师,班主任老师向教务处和学生处领导汇报情况。

(三)当确定学生受伤严重,比如骨折,昏迷等,应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老师通知学生处、教务处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向分管领导汇报,班主任老师及时告知家长去医院。

第四条 学生日常行为受伤事故应急预案

(一)学生在体育锻炼、行走、上下楼期间发生摔伤等意外伤害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班主任老师,班主任老师视情况同上处理。

第三章 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第五条 正常教学工作时间若出现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总电源,然后施救,无法关断电源时,可以用木棒、竹竿等将电线挑离触电者身体。如挑不开电线或其他致触电的带电电器,应用干的绳子套住触电者拖离,使其脱离电流。救援者最好戴上橡皮手套,穿橡胶运动鞋等。未切断电源之前,抢救者切忌用自己的手直接去拉触电者。当伤员脱离电源后,应立即检查伤员全身情况,特别是呼吸和心跳,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就地抢救。对于轻症患者即神志清醒、呼吸心跳均自主者,伤员就地平卧,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继发休克或心衰。对于呼吸停止、心搏存在者,就地平卧解松衣扣,通畅气道,立即口对口人工呼吸。对于心搏停止、呼吸存在者,应立即做胸外心脏按压。呼吸心跳均停止者,则应在人工呼吸的同时施行胸外心脏按压,以建立呼吸和循环,恢复全身器官的氧供应。在处理电击伤时,应注意有无其他损伤。比如有时触电后伤者会被弹离电源几米远,甚至自高空跌下,常并发颅脑外伤、血气胸、内脏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此外,现场抢救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若确需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对电灼伤的伤口或创面不要用油膏或不干净的敷料包敷,应用干净的敷料包扎,或送医院后待医生处理。

第六条 下班或节假日内突发的电器、电路火险,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总电源,拨打火警电话和校报警电话,迅速通知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到现场指挥灭火抢险,正确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但要分清火灾类型使用不同的灭火装置,以免因扑救不当造成更大损害

第七章 体育课

意外运动伤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防范预案

(一)要求体育老师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学生上课及活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二)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必须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后实施新的活动项目。

(三)按规定学生跳箱、跳马、长跑等课程项目必须事先做好防护工作。

(四)高温时段学生体育课因地制宜,或安排到室内,以防学生中暑。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

(一)遇有学生发生晕倒、抽搐等中暑症状或不小心扭伤,立即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救治。严重者迅速拨打急救电话。

(二)遇有学生四肢无力、面色苍白等症状,立即将其安置阴凉通风处,并给予补充水份。

(三)发现学生有其他不适症状,应分析原因,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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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总务处主任负责具体工作。下设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检查监督食品卫生工作和汇报工作)。

第二条 实行量价合理原则,规范经营,并积极主动配合与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引导和劝阻学生不买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和不食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

第五条 做好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进行在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方面的培训工作。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持证上岗。

第六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每天检查食品卫生和食堂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对从业人员做好晨检工作。

第七条 经常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和上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各种关于饮食卫生安全的文件、通知,并要严格执行各项要求。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被、勤换工作衣帽口罩。

第九条 向所有为本校提供或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副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内类检疫证。

第二章 食品卫生安全保卫

第十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是学校保卫工作中的一项主要工作,应定期研究,经常抽查和排摸不安全因素,防止人为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仓库、冰箱、操作间、备餐间、餐厅等作为学校安全安全防范的重点,配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强节假日值班巡逻,杜绝人为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 食堂的主副食品仓库要有专人管理,严禁他人随意进入。午餐时,在送餐地点、操作间和食堂进出通道处安排职工会值班,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十三条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力度,教育和劝阻学生不购买和食用无照无证摊贩出售的食品。

第十四条 向学生提供全面充足的营养菜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首要任务,食堂开具的菜单必须依据营养学专家拟定的菜谱,不得私自乱开,以确保下一代健康的成长。

第十五条 职工下班时,须关闭食堂内的电源、水阀、油阀等,同时要关闭各处门窗,严防他人进入。

第十六条 上班后,食堂管理人员等都要仔细检查食品原料、餐饮工用具、水源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 食品采购验收、储存与加工

第十七条 食品采购必须规范,应到有资质的配资中心定购主副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以保证其质量。

第十八条 严把验收关,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出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未经兽医站卫生检验的肉类,超过保质期限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一律拒收,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质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装有排风扇,保持库内良好通风。库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所进食品应挂牌标明进货日期,做到先进先用,并定期检查,严格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十条 用于保存食品的冰箱,必须贴好生熟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按规范分柜、分层放置,不得错位。

第二十一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二十二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第二十三条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第二十四条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身体健康的食物,也不得向学生出售冷荤冷菜。

第二十五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具等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六条 厨房墙壁贴面、地面防水、照明、通风、排烟装置、“三防”、消毒灯、污水排放、废弃物存放、备菜间、更衣室等必须符合有关卫生部门规定的硬件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加工场所吸烟。

第四章 食品供应

第二十八条 食品供应须规范操作,严禁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要求的食品和含乳饮料。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接受和向学生分发企业赠送的任何食品。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进入密封室之前须进行洗手消毒,二次更衣,穿戴好清洁的白色衣帽、口罩、严禁抽烟。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手递售食品,接触食品的专用容器、夹子等要每天清洗消毒,定位放置。所收集的代价券与食品专用夹子等要严格分开,并要经常消毒。

第三十二条 餐饮具必须每天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洁餐具。

第三十三条 餐具摆台后和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所供食品确有感官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撤换并立即检查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三十四条 密封室内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非密封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三十五条 烹饪好的食品应及时放到备餐间,中途不得有交叉污染。分餐必须在备餐间内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分餐。

第三十六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要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5℃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七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五章 食品留样

第三十八条 每餐食品留样的重量每样不少于250克,并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

第三十九条 食品留样必须有专人负责,做好留样记载。

第四十条 冷藏温度控制0℃到10℃之间,冷藏柜内必须经常清洗消毒。

第四十一条 留样冷藏柜必须专用,不得放置其他生熟物品。

第六章 餐用工具清洗、消毒与保洁

第四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漂清、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四十三条 洗刷餐用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海鲜类等其它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用工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用品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蒸气消毒时,保持温度100摄氏度,作用10分钟以上,采用含氯制剂消毒时,使用时有效氯浓度为250mg/l,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时被消毒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第四十五条 盛放熟食品的容器和餐饮具就进行湿热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消毒的餐饮具不得和已消毒的餐饮具放在一起,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保洁柜内不得放置其它东西或食品,保洁柜须专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用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生熟分开,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四十七条 垃圾箱和泔水桶要加盖,并在当天清理,洗涤泔水桶时不得与食品同池清洗。

第四十八条 保洁柜不得放置其他杂物和私人物品。

第七章 食堂从业人员晨检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认识,形成良好的防病意识和自觉晨检的习惯。

第五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每天早上上班时,由专人严格执行食堂从业人员的每日晨检工作,密切观察和详细询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须自填身体健康状况表。如有隐瞒,予以批评或行政处分,如引出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自觉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十三条 发现传染性疾病发生时,必须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凡患有痢疾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再考虑上岗。

第八章 食堂环境卫生保洁与检查

第五十五条 食堂餐厅及厨房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十六条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清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

第五十七条 厨房、仓库、餐厅等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各室要装好防蝇、防鼠、防尘的纱门窗。地面污水沟应每天冲洗清洁,存放废弃物的桶应加盖密闭,并应当天清理废弃物和垃圾,存放废弃物的桶也应每天清洗,保持干净。

第五十八条 逢放长假后,食堂全体人员须提前一天上班,打开门窗,保持室内通风,排除油烟味。把各种餐饮用具等再一次清洗消毒、保洁。认真打扫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第五十九条 厨房内的各种工用具、盛器等要按类摆放整齐、有序、有标识。

第六十条 每天下班之前,对各职工的清洁工作和包干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载。

第九章 师生用餐

第六十一条 膳食要讲究卫生,讲究科学、教育学生不要挑食、挑菜,营养要全面,并养成饭前便后要洗手的良好习惯。

第六十二条 要爱惜粮食,反对浪费饮食,要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六十三条 提倡文明用餐,吃饭时不要讲话,要细嚼慢咽,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应马上停餐,并告之食堂工作人员,要求换餐。餐后把剩饭菜倒入泔水桶里,并把餐盘碗筷放入洗碗池中。

第六十四条 不吃无照无证摊贩上的食品。

第六十五条 提倡不吃零食,即使购买包装食品,也要认真检查食品的包装与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能吃,并要求报告校方领导。

第六十六条 不准乱抛食品纸袋,应把食品袋放进垃圾箱,养成文明习惯。

第六十七条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不拥挤,不得和食堂职工争吵,有矛盾可向有关领导反应。

第六十八条 遵守用餐时间,如有特殊事情,要求提早就餐,可和食堂管理员联系。

第六十九条 保持餐厅清洁卫生,处理吃剩的饭菜时,要小心倒入泔水桶内。

第十章 学生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向学生供应充足的饮用水。学生饮用的开水和桶装水必须适宜学生身体健康。

第七十一条 水房、水厂、水厂仓库必须安全、卫生。通风透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等杂物。水厂生产的饮用水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送到区卫生防疫站化验,达到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第七十二条 制水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政治面貌良好,品行端正。

第七十三条 每桶水开启后,饮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若超过必须更换。

第七十四条 每次长假后,必须倒掉桶内及机内的残剩水,重新换上新鲜的桶装水后,方可饮用。

第七十五条 机制消毒,每隔二个月和寒暑假结束时进行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液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药液。

第七十六条 班级饮用水由班主任管理。饮水机和桶装水不能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以免加速变质。饮水机的放水嘴须每天用酒精消毒,保证学生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第七十七条 教育学生在每次饮水前,须仔细观察桶内及倒入杯内的饮用水是否变质或变色,有无异味,如发现有异常情况,不得饮用,并请速报学校总务处。

第十一章 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不得隐瞒人数、压下不报,私自处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把中毒人数、发生时间、所食食品、现在状况、供货单位等用电话向市劳动局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报清楚。

第八十条 通知保险公司介入,必要时报告公安和工商部门。

第八十一条 及时把中毒学生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到位。

第八十二条 停止供餐。

第八十三条 不得消毁导致中毒的食品、原料等物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好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章 食品卫生责任追究

第八十四条 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岗位责任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违法,谁负责”、“谁玩忽职守,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第八十五条 违反各种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制度,或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的,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各种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十七条 对有投毒者,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十八条 成立学校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第八十九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加强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防止工作。

第九十条 制订学校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十一条 在每学期初,领导小组集中学习《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和任务。

第九十二条 学校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不仅应每学期集中学习一次,而且对应急预案调整一次。

第九十三条 当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泉性疾患症状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时,由学校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十四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尽心竭力做好各自工作,不得耽误时间,如若玩忽职守,一定追究其责任,进行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成立学校应急指挥中心

(一)总指挥:校长

(二)副总指挥:学校所有副校长,总务处负责人

(三)组员:办公室、学生处、各班主任、食堂和卫生室负责人

(四)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应急工作的总指挥,指挥各组人员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实行救治措施,沟通上下信息,安定学生的情绪,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

2.向市教育局、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1)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2)学校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3)供货单位的全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4)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5)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3.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4.必要时报公安和工商行政部门

第九十六条 救治病人组

(一)组长:办公室负责人

(二)副组长:学生处负责人

(三)组员:卫生室负责人

(四)工作职责:

1.按指挥部指令行事

2.与附近医院取得联系,准备应急救治。

3.联系救护车辆

4.护送中毒患者到医院救冶

5.视情况组织相应的师生护送队

6.随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

第九十七条 思想工作组

(一)组长:学生处负责人

(二)副组长:学生处分管安全、保卫负责人

(三)组员:各班主任

(四)工作职责:

1.接受指令

2.联系学生家长,并陪送到医院

3.做好安慰家长工作,安定家长情绪

4.做好接待工作

5.随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

第九十八条 后勤组

(一)组长:总务处负责人

(二)组员:食堂负责人

(三)工作职责:

1.接受指令

2.停止食堂供餐、设置警戒线,规定隔离区域保护留样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向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

第九十九条 安全保卫组

(一)组长:学生处负责人

(二)副组长:学生处分管安全、保卫负责人

(三)组员:全体班主任

(四)工作职责:

1.按指令办事

2.保证校内秩序正常,指挥家长停好车辆

3.联系餐饮公司,向学生家长、学生、教师提供餐饮

4.保护好学校财产,教师人身等安全

5.随时间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

第一百条 财务组

(一)组长:财务负责人

(二)组员:财务主管

(三)工作职责:

1.按指令办事

2.保证资金供应

3.保证财务安全

4.随时汇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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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

为了全面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确保全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 管理目标

第一条 普及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二条 完善传染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三条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发生和蔓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传染病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医务工作分管校领导

组  员:办公室、总务处、学生处、各班主任、卫生室、保卫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学校校长作为组长总负责,全面掌控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管职权。

(二)副组长具体负责传染病防控对内指挥调度及对外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汇报等事宜。

(三)总务处作为医务室管理部门,一方面要牵头做好校内防控的各项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另一方面协助安排好车辆确保及时转送病人。

(四)学生处及各班主任负责与家长及时沟通,做好师生、家长的稳定工作,积极配合应对传染病防控。全面处理防控过程中产生的家校纠纷及医患矛盾。班主任每学期要核对班级学生家长的联系电话,确保紧急情况下与家长的联系畅通。

(五)校医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保卫工作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疫情时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混乱局面发生。

第三章 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条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学校疫情报告人为校医。学校老师发现师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视情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疫情报告人的职责:

(一)在传染病防控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二)协助学校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三)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四)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第七条 传染病疫情监测

接到疫情报告后校医应立即启动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及时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具体要求:

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每天早晨对全班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对传染病病人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第八条 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时的应急措施

(一)校医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判断核实,立即将疑似传染病人隔离。

(二)师生在校内出现传染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要求传染病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学校隔离室实施隔离,并由疫情报告人立即通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给出初步意见后,按医嘱立即通知出现传染病症状学生的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老师护送去医院,情况严重的也可由校医共同陪同前往。

(三)学校对传染病病人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传染源。 

(四)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师生前往探望。

第九条 晨检制度

(一)每天早上学生进班后,由班主任作为检查人负责进行晨检工作。晨检主要采取询问、观察、触摸等形式,如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特别是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以及不能确定的其他症状时,立即通知医务室或学生家长,同时将学生送医务室进行检查。

(二)对未到班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进行联系,问清原因并尽量与学生本人通话,以确定学生的真实情况。如果学生有病要问明病情及去向,如实登记到晨检统计表上,并做好过程跟踪了解,直至学生病愈。

(三)班主任填写好晨检统计表签字后8:30前交医务室。做到认真、细致,无遗漏。

(四)班主任要做好学生及家长宣传工作,提倡学生之间相互督察。告知学生在家或校外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症状或其他不明症状时不能到校,应尽快报告学校并到医院诊断治疗。

第十条 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一)学生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对学生病因做具体记录,并就学生的病况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填写《学生因病缺勤追踪记录表》,随时掌握情况。对疑似传染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医务室报告。

(二)学生因患传染病而缺勤隔离治疗的,病愈后需持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到学院医务室开具通知单交班主任,方可返校上课。班主任记录好返校时间。

(三)《学生因病缺勤追踪记录表》最终填写完整后交医务室存档,以便跟踪处理。

第九条 传染病人病情痊愈,需持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到学院医务室开具通知单方可解除隔离或回校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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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健康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发展,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有效的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第一章 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学校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学校其他副校长、主管安全部门学生处负责人

成  员: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负责人

第二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园周围坏境及校内安全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预防工作,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各部门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指定若干名信息报告员,若发生安全事故,要求信息报告员能及时将信息报告学校。

第二章 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条 班主任或值班老师发现可疑病情后,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并立即将学生送往医务室。

第四条 校医对其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第五条 确定食物中毒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报告学校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成员,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二)如个别情况由医务人员和班主任送医院进行处理;如中毒人员数较多时需迅速拨打“120”电话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迅速向主管局、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七条 学校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迅速赶到现场,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责令食堂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二)迅速组织人员排查中毒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情况。

(三)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保护好食品留样,防止人为破坏,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处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组织抢救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保卫部门负责控制好进出学校人员,防止有人借机破坏;学校指定专人接受新闻部门采访;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处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调查。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障车辆、药品、消毒用品到位,保障抢救必须品的供应。

第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人要协助卫生部门作带菌和取证工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第三章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值班老师、保卫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值班教师、保卫人员根据情况迅速拨打“120”和“110”请求支援或直接送该生到医院就医。

第十五条 值班老师通知领导和其它教师到场进行组织工作:

(一)保护好现场,看住肇事车辆和肇事人以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二)办公室迅速报告主管局和“122”。

第十六条 班主任及时通知受伤者家属。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交警做好事故处理。

第四章 外来人员冲击学校应急预案

为防止外来人员冲击校园,破坏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师生生命造成伤害,特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地点:校门口

(一)学校上课期间,外来人员冲击学校时,门卫拨打110并通知校领导及保卫人员,关闭大门。

(二)校 领导及保卫人员5分钟内到校门口。

(三)保卫人员向公安部门报告,采取非致命手段使其停止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地点:校内

(一)如社会人员到校对学生造成伤害时,班干部要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报告,其他同学要采取积极措施疏散。

(二)班主任和保卫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并拨打“110”报警。

(三)对伤者应及时送医院就诊,及时上报学校领导。

(四)配合公安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

(五)通知受伤者的家长或家属。

(六)妥善处理事故。

第五章 学生楼梯通道拥挤踩踏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一旦在学校楼梯通道发生拥挤踩踏事故时,在周边教师迅速到现场按各教学楼的应急疏散方案有序的进行疏散。让学生通知领导和其它教师到场进行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值班教师迅速到位,根据情况迅速拨120和110请求支援或直接送受伤害学生到医院就医并立即通知领导和其它教师到场进行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其它在场教师做好其余学生的组织、疏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通知受伤者的家长或家属。

第二十四条 妥善处理事故。

第六章 校园公物被盗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发现案件应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学生处进行现场勘查并保护好现场视情报领导、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

第二十六条 根据案情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置措施:

(一)接报后,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成员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二)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并做好登记。

(三)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第七章 火灾应急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宿舍发生火灾。由舍长或宿舍同学迅速通知宿舍管理员;宿舍管理员以最快速度打开所有通道和应急通道并通知各楼层住校老师和学生向宿舍外疏散,并立即报值班人员或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教室发生火灾。由班长或同学迅速通知教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学生处有关人员以最快速度打开所有通道和应急通道向教学楼外疏散;

第二十九条 报告程序:

(一)根据火势确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拨打119火警、110报警、120急救,对待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并立即去切断电源。

(二)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三)由学生处负责人向学校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校门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

(一)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校教师快速应急小队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男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二)消防车到来后,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三)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四)各班级班长(舍长)、班主任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五)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第三十一条 扑救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正确的灭火方案)

(一)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用各类灭火器具。

(二)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第三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的前提下进行。

(二)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三)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四)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方法。

(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第八章 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震时应急反应。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师生疏散、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指挥。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部署、协调和开展应急救援和救护工作。保持学校与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教育部门、地震部门的通信联系,向有关部门了解地震震级、发生时间和震中位置、震情趋势等情况。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二)人员疏散。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和人员疏散、转移方案,组织师生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在疏散、转移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三)抢救伤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校区内搜救工作,对需要救治的伤病员组织现场抢救,并帮助其迅速脱离危险环境。协助专业救援队搜救被埋人员。协助卫生医疗救护队抢救伤病员、开展校区疾病预防和水源卫生监控等工作。

(四)抢排险情。总务处对震后破坏的供排水、供电、校内道路、基础设施组织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学校基础设施功能;协助公安、消防部队扑灭火灾和保护校内重点文档资料、重要设施。

(五)安全保卫。学生处尽快组织人力,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秩序,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学校公共财产、救济物品集散点、重点实验室的警戒。

(六)信息收集。学校在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伤病员数量、救治情况、救援力量以及建筑物倒塌、震灾损失的初步估计等情况报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七)应急响应终止。学校的地震灾害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师生情绪稳定,并得到妥善安置,学校及时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经批准可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终止。

第九章 漏气、漏电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液化气泄漏

(一)当发现室内有液化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阀门,打开窗户,使液化气通过自然通风扩散,严禁有火种(不得打开各种电器设备)。

(二)老师组织学生应立即散至教室外。

1、教师通知教学楼人员按程序疏散。

2、通知校安全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到场组织。

第三十五条 液化气漏气燃烧

(一)当瓶装液化气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气燃烧时,应即关闭角阀,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二)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应立即疏散到教室外。

(三)通知教学楼人员按程序疏散。

(四)通知学校安全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到场组织

第三十六条 电器设备漏电

(一)课任教师应立即关闭教室电闸,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抢救。

(二)课任教师迅速要求医务人员到场进行抢救。

(三)医务人员与课任教师根据情况迅速打120和110请求支援或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医。同时通知领导到场进行组织工作。

(四)组织学生迅速回班,并做好安检工作。

(五)班主任通知受伤者的家长或家属。

(六)妥善处理事故。

 

 

  烟台艺校创建于1958年,1964年停办,1976年恢复办学,1979年正式批准为中等艺术学校,1993年被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部级重点中专,2001年被国家教育部评估为国家级重点中专。
烟台艺校位于芝罘区福山路35号,占地面积30亩,建筑面积14700平方米。拥有钢琴116架,各种民族、西洋乐器近百件;灯光、音响、服装等演出物资价值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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